试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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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永宁[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西安710063

出  处:《理论导刊》2008年第6期99-100,108,共3页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摘  要: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有"社会关系说"、"人与自然关系说"和"环境资源行为说"等多种观点。其中"人与自然关系说"认为法的意志性可施加于自然,"环境资源行为说"认为法是调整行为而非关系的。这些观点对于强调自然的重要性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只有在这种比较的基础上才能彰显"社会关系说"的传承性及其合理性,并给出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正确范围。

关 键 词:环境资源法 调整对象 具体范围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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