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服务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突出使用构成侵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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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玉[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12期4-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1994年10月7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狗不理”服务商标,注册号为第769005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动餐馆。

关 键 词:服务商标 商品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侵权 出使 他人 狗不理包子 服务项目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724.77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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