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存在瑕疵的决议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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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海红 

机构地区:[1]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12期94-9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应符合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障董事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对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方面存在瑕疵,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精神相违背,与公司利益不符的临时董事会决议,因其不能体现公司的团体意志,属于对董事个人表决权的滥用,应予撤销。

关 键 词:董事会决议 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 撤销 瑕疵 公司章程 诚实信用原则 公司利益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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