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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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8年第6期74-74,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 土地所有者 土地使用者 营业税 行为 地方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费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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