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预防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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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凌欣[1]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出  处:《学术交流》2008年第5期33-35,共3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危害日益严重。面对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应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应确立预防原则,不再给污染和破坏土壤者留下先污染后治理的任何空间,达到对土壤的保全或保护目的。然而,我国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未能体现预防原则,也没有把土壤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环境要素来规定相对独立的防治措施,不能从根本上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应全面规定贯彻预防原则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具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日常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农作物种植管理制度;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根据不同的土壤污染源,规定不同的防治措施。

关 键 词: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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