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行为不属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仍承担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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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韦振豪[1] 陈忠强[1] 

机构地区:[1]《法制与经济》记者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11期67-69,共3页

摘  要:三次鉴定结论均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完全否定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关 键 词: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医疗行为 承担责任 间接因果关系 中级人民法院 损害赔偿纠纷案 治疗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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