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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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畅[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上海200042

出  处:《天府新论》2008年第B06期114-115,共2页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摘  要:近几年来,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案例层出不穷,由于在相关单行法中都没有对这方面事故赔偿责任的专门规定,而仅有《民法通则》的概括规定,使得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因具体情况和当事人诉求的差异而不同。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对现有的《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将公物致害赔偿问题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畴里去,以便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进行救济。

关 键 词:公共设施 国家赔偿 民法通则 政府职责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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