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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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卫红 郝一健 

机构地区:[1]黑龙江垦区建三江二道河农场

出  处:《现代经济信息》2008年第3期105-105,共1页Modern Economic Information

摘  要:(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台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关 键 词:保险会计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 缺陷 国际会计准则 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分 类 号:F840.32[经济管理—保险] F8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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