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公约不构成香港普选的法律根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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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饶戈平[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出  处:《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448-456,共9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香港的政制发展,包括特区行政首长及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本来早经基本法明确规定,正在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朝着普选目标循序渐进地进行。现在有一种说法,执意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人权公约)第25条b项说成是香港普选的法律根据,强调必须以该项规定来约束、规范香港的普选,言之凿凿,貌似有理。

关 键 词:法律根据 人权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香港 普选 行政首长 循序渐进 立法会 

分 类 号:D921.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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