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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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建华[1] 

机构地区:[1]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政系

出  处:《经济论坛》2008年第11期73-74,共2页Economic Forum

基  金: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网络空间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项目批准号为2006jqw111)

摘  要:在线消费法律关系中,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主体——经营者根据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提供服务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两类,即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以下简称ICP)和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简称ISP)。ICP自行选择、编辑某类信息上载到网络以供社会公众访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而ISP是为各类开放性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也不选择、改变信息的接受者,因而其与ICP的在线信息披露要求应有所区别。

关 键 词:消费者 权益保护 在线 网络内容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传播 消费法律关系 国际互联网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724.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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