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诈骗数额时是否应扣除犯罪成本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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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旸 

机构地区:[1]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100053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6期73-74,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06年9月.王某以金条每根人民币25000余元的价格进行典当。经鉴定,2根金条,每根重约200克,60--70克,为纯金,其余为非贵重金属,2根平均价值人民币1万元。王某在明知此情况后,利用自己的假身份证,用假金条、商场的销售发票、伪造的纯金金条鉴定证书向典当行进行典当,

关 键 词:犯罪成本 诈骗数额 鉴定证书 典当行 平均价值 销售发票 人民币 金条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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