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法社团的高等学校——兼论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资格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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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文灵[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出  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111-115,共5页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本文在借鉴德国公法社团理论和行政主体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当前关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代表性学说的种种缺憾,进而提出高等学校宜定位为公法社团。从高等学校发展历史、教育法律的相关规定两方面证明了高等学校选择公法社团性质的可行性。在我国行政法学背景下,不能笼而统之地认为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关 键 词:高等学校 公法社团 行政主体 

分 类 号:G649.2[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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