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孕哺期女犯监管若干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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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有强[1] 张鹏 

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2]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08年第3期43-44,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该项制度的理解不同,容易导致司法操作的不一致。在2007年全国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中,该项制度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关 键 词:暂予监外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监管 女犯 监外执行罪犯 司法实践 司法操作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18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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