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还是侵占?——交付行为生效才可成立物的转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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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燕武[1] 

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08年第3期63-64,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2005年8月2日凌晨1时许,魏某、李某驾驶得胜运输公司的解放牌大货车(牌照号齐AZ2468),凭提箱单到集装箱堆场提取空集装箱,因堆场理货员张某失误,错把某公司暂存于此的装有九十包皮衣(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TSS号集装箱当作空箱,让吊车司机装载到了魏某、李某开的货车上。随即,魏某检查箱体是否有破损,打开集装箱门后,发现集装箱内有皮衣,

关 键 词:转移占有 侵占 盗窃 生效 行为 交付 运输公司 集装箱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4.3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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