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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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文志敏[1] 

机构地区:[1]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08年第7期24-26,共3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一、预告登记制厦法律规足的缺陷 (一)对《物权法》规定的理解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有如下特征:

关 键 词:登记制度 缺陷 物权法 登记机构 不动产 当事人 权利人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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