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的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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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海霞 

机构地区:[1]哈尔滨供销物资集团公司

出  处:《现代审计与会计》2008年第6期47-47,共1页Modern Auditing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一、新资产减值准则与原有资产减值制度的比较 1.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我国原有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已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如果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关 键 词:资产减值准备 新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资产减值损失 账面余额 企业计算 转回 金额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F275.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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