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的最佳利用与遗失物制度的法律选择——遗失物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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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建[1] 彭涛[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33-39,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教育部2006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认知效应的法律影响和利用"(项目号07JA790074)的阶段性成果;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中国改革实践"(项目号04JZD007)资助

摘  要:现有研究在遗失物归属等问题上存在争论,中国现行法律确定了不明遗失物的国家取得权,没有支持学者们主张的拾得人取得权。促进财产最佳利用是财产法的基本目的。从这个基本原则出发,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不明遗失物的国家取得权,并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遗失物管理网络,通过拍卖发现遗失物的最佳使用者。

关 键 词:遗失物 财产最佳利用 制度安排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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