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打破公司僵局”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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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林[1] 郭丹[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10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183-190,共8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度重大项目《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的分课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5JJD820009

摘  要:公司僵局是公司处于"目的不达"的事实状态,法院审理有关公司僵局的案件时,应当遵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结合"公司目的不达"的事实,酌情采用裁判解散公司或者强制股权转让等救济措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裁判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没有排斥强制股权转让的适用。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存续目的和公司僵局的成因,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分别适用裁判解散公司和强制股权转让。

关 键 词:公司僵局 穷尽内部救济 解散公司 股权转让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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