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订约中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兼评UECIC第11条  被引量:3

On Difference Between Invitation To Offer And Offer In Electronic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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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占利[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法学杂志》2008年第4期80-82,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和谐网络社会之法治构建研究"(项目号:07G02)

摘  要:电子订约中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需要考虑交互式应用程序、信息交易、网站广告、公众要约、点击合同及网上拍卖等更为复杂的因素。UECIC第11条着重通过考察当事人的意图来判断一项提议是否属于要约,即明确指明提议的当事人打算在提议获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提议属于要约,从而使得UECIC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我国立法宜根据非歧视原则和最小化原则并借鉴UECIC予以完善,并对附条件的要约等作出补缺规定。

关 键 词:电子订约 要约 要约邀请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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