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污染防治法》打破环境监察执法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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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丹[1] 

机构地区:[1]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出  处:《环境经济》2008年第7期48-52,共5页Environmental Economy

摘  要:新水污染防治法对"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规定部分解决了长期制约环境监察执法的行政强制权缺位问题,有利于督促违法者尽快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而"行政拘留"和"双罚制"作为环境执法手段在新法中的适用,则既是对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的突破,又是对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手段的创新。然而,这些有利于环境监察执法的规定也从队伍、装备、执法程序、处罚保障等方面,对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 键 词:《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违法行为 监察执法 行政强制权 环境保护立法 执法手段 行政拘留 执法程序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X32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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