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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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健诚 范炜 丁红田 郄大召 李玉欣 崔红英 

机构地区:[1]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河北省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3]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  处:《中国牧业通讯》2008年第13期36-37,共2页China Animal Husbandry Bulletin

摘  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1998年实施的《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不仅明确了分工及职责,确立了许可证制度、补(赔)偿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还增加了疫情报告和认定、发布制度,增加了动物诊疗的监管、体制和投入保障等重要内容;在监督执行方面,明确了执法主体。但是,作为一名专门从事动物防疫执法的工作人员,通过仔细阅读该法,笔者感到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现总结如下,供探讨。

关 键 词:《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改建 动物防疫执法 许可证制度 法律责任 处罚力度 疫情报告 

分 类 号:S851.34[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S851.342[农业科学—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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