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恶搞”行为的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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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传领[1] 胡智强[2] 郑鹍 

机构地区:[1]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4 [2]安徽大学政治学系,安徽合肥230039 [3]中国电信衢州分公司,浙江衢州324000

出  处:《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8年第3期54-56,共3页Journal of Chengde Teachers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

摘  要: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进步,"网络恶搞"作为一种具有多种外在形式的大众个人思想的表达方式,在互联网上日益流行,其行为常常与公民、法人的权利发生冲突,从而导致侵犯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对于"网络恶搞"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制,导致在"网络恶搞"行为的侵害面前,受侵害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充分的救济。因此,对"网络恶搞"行为进行民法上的规制,成为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入探讨的一个法律问题。

关 键 词:网络恶搞 民法 规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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