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软件使用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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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波[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14期32-37,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 原告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志公司)诉称:我公司是《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软件著作权人。百度公司利用Baidu.com、黄一孟利用Verycd.com网站提供链接,在互联网上诱导网络访问者借助eMule软件,对我公司的上述作品进行非法下载复制,严重侵犯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述事实有公证保全下来的证据为证。

关 键 词:软件使用 侵权责任 提供者 P2P 软件著作权人 百度公司 .com 四库全书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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