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公司应对旅客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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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俊勇 

机构地区:[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14期77-7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旅客在公共汽车上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第三人负侵权责任,承运人则负违约责任;旅客选择起诉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赔偿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关 键 词:公共汽车公司 不法侵害 第三人 承担责任 旅客 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承运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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