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行为所负连带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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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振通 

机构地区:[1]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14期87-8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此仅对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即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第三者)而言,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仍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被保险人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关 键 词:共同侵权行为 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连带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 责任限额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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