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拆迁协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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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旭 陈涛 

机构地区:[1]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14期105-10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协商记录。仅有拆迁人的单方记录,而无被拆迁人的签字认可,并且被拆迁人又否认进行过协商的,裁决机关应不予受理拆迁人的裁决申请。

关 键 词:被拆迁人 行政裁决 协商 不予受理 否认 机关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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