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的计量规则与企业利润的可分享性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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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华[1] 戴德明[2] 刘俊海[3]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讲师,100872 [2]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100872 [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100872

出  处:《财贸经济》2008年第7期46-53,共8页Finance & Trade Economic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CJY01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计划”项目阶段成果。

摘  要:世界文明史上先后诞生了两类会计规则:一是遵循民商经济法的、追求公共利益的会计制度;二是面向证券市场的、谋求私人利益的会计准则。我国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本质上属于后者,它严重地削弱了税法的微观运行基础。会计报表上记载的利润总额不代表企业新增的确定性财产权利,从而具有"不可分享性"。本文检讨了企业会计立法中的理论偏差,文章认为,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会计法规必须遵循税收法规。民商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计量规则和经济法(尤其是财税法)规定的企业收益分享规则,应当构成会计法规的主要内容。

关 键 词:会计制度 民商经济法 财产权利 应纳税所得额 税后利润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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