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永久禁令——以新的视野审视“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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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澜[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7期46-49,52,共5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美国法院就永久禁令特别适用的是"一般规则",即对有效专利的侵权事实一旦确立,法院几乎"自动地"签发永久禁令。美国最高法院在eBay案件中认为这种特殊的禁令规则并不合理,重新确立了传统禁令适用的"四要素检验标准",使永久禁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签发比以往要严格许多。为建立与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专利法制度,我国专利诉讼中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也应有其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尤其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即便专利侵权主张成立,法院仍可以判决不支持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主张,而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已经实施的行为及将要继续实施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 键 词:专利侵权诉讼 永久禁令 停止侵权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7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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