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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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复宏 

机构地区:[1]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8年第14期34-35,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案情简介 2004年,李某在某地注册成立某新航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公司”),从事国际劳务合作(委托)中介服务。2006年4月,李某在明知某市有机农业科技推广协会(以下简称“推广协会”)不具备直接外派劳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接受该推广协会张某的委托,并预付张某定金20万元,为其招收赴外国农业研修生,后又委托某市新世纪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为其在某省及周边省市范围内招工。

关 键 词:外派劳务业务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国际劳务合作 农业科技推广 行为 案情简介 中介服务 经营资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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