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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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爱美[1] 张薇[1] 

机构地区:[1]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21期290-291,共2页

摘  要: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第31条的立法目的本是针对保险条款附和性之弊端,为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保险相对人所提供的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机制,但由于我国《保险法》关于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表述不够严谨,内容存在疏漏,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此原则无条件的种种滥用,极大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首先阐述了不利解释原则的含义和理论基础,其次分析了我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建议,最后提出了修改《保险法》第31条的建议。

关 键 词:保险合同 保险相对人 格式条款 不利解释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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