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得时效制度构建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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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燕[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59-63,共5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取得时效制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从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都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其价值在于保证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有利于证据收集和判断以及时解决纠纷,对完善民法制度也有重要意义。随着学界对取得时效制度讨论的逐渐深入和立法机关对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必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内容完备的取得时效制度。

关 键 词:取得时效制度 所有权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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