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地位界定与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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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秀鹏[1] 

机构地区:[1]北京外国语大学俄语学院,北京100089

出  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79-83,共5页Journal of China Youth College for Political Sciences

摘  要:法律法规将高校定位于事业单位,位居公私法间,地位模糊,致使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难得司法保护。借鉴两大法系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将高校界定为"公务法人",与受教育者间关系为"新特别权力关系",既能维护高校对受教育者的管理与命令权,又可使"广为关切"的大学生受教育权等重要宪法权利得以司法救济。

关 键 词:法律界定 公务法人 司法救济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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