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官监酒务与官酤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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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天安[1] 

机构地区:[1]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中州学刊》2008年第4期194-198,共5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摘  要:官设酒务,派监官管理,实行官酤法,是宋代榷酒的主要方式。官监酒务设在州县和部分村镇,其下属乡村道店称"支坊"或"坊场"。官酤法仍许私家卖酒,但私家酒店无酿酒权,要从官监酒务批发酒零售,成为官酒务的"脚店"和"拍户"。官酒务的工役人员,宋初以民夫为主,宋真宗以后以V兵为主。官酒务赢利有定额,完成者监官有赏,完不成有罚。官监酒务把定额分摊给下属拍户,拍户逃亡或死亡,要由亲属子孙或其他民户充替。

关 键 词:宋代酒务 监官 官酤 拍户 

分 类 号:K244[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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