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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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新丽[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15期66-71,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作为仲裁裁决执行地国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法理基础在于国家于主权辖区内对合乎本国公共政策的利益的保护。缘于各国对公共政策界定相迥,因此有必要基于主客观标准与对各国立法例予以比较法上的考察来完善我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作法。

关 键 词:可仲裁性 争议事项 裁决执行 公共政策 法理基础 政策界定 司法实践 客观标准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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