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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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卫生部 [2]国家计划委员会 [3]财政部 [4]农业部 [5]民政部

出  处:《中国卫生质量管理》1997年第3期6-7,共2页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

摘  要: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在我国农村,传染病和地方病仍严重威胁着农民的健康,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危害日益加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比较严重。我国农村人口多,经济还不够发达,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可能由国家和集体全包下来,也不能完全靠农民个人自费医疗,只能走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道路。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十分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因地制宜地发展和完善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合作医疗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具有重要作用”,“

关 键 词:医疗服务制度 合作医疗 农村合作医疗 

分 类 号:R197.1[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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