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海岛立法的必要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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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疏震娅[1] 

机构地区:[1]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出  处:《政府法制》2008年第15期22-23,共2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海岛的法律定义主要来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第121条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除了法律上的岛屿外,因火山喷发、泥沙淤积、生物作用或者地壳运动等原因形成的海底山脉或者隆起,露出水面或者接近水面的海洋地质地貌单元,还有低潮高地和礁、滩、沙、洲等。这些礁、滩、沙、洲等也具有一定的国家权益、安全或者经济与社会价值,广义上也通常被纳人海岛的范畴。

关 键 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岛 立法 法律定义 火山喷发 泥沙淤积 地壳运动 地质地貌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P7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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