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设、施工单位不预存工资保证金不许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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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8年第12期4-4,共1页

摘  要: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近日联合下发《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必须预存工程造价规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发生拖欠工资情况时,保证工人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关 键 词:保证金管理 拖欠工资 山西省 施工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分 类 号:F832.2[经济管理—金融学] F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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