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角下的民营化问题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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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敖双红[1] 任禾一[2]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2]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江苏南京21000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8期73-78,共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07CFX014)。

摘  要:民营化一般分为组织民营化与任务民营化,具体形式更是多样。民营化前,大部分公共行政部门承担行政给付与行政监管的双重职责;民营化后,则把行政给付任务交给民间,自己仅保留监管责任。民营化后,公私合作或混合行政大量出现,单纯的公法或私法已经无能为力,既要防止公共行政部门与民争利,又要防止通过民营化使行政遁入私法,推卸公共责任,侵害公民权利。除了私法的进入,公法也应该转型,与私法一道回应民营化问题。

关 键 词:公共行政 民营化 行政法 法律保留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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