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以一起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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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西萍[1] 

机构地区:[1]武汉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当代经济》2008年第12期50-52,共3页Contemporary Economics

摘  要:加入WTO后,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化竞争中担当着更加重要的角色。加强国际贸易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事业的重中之重。毋庸置疑,国际贸易信息化目前已成为业内人士普遍关注的话题。但是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邮件被广泛运用,它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被采用,一直为学界所争论。文章通过案例分析,对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给予肯定,并对其归属的类型做了分析,以此促进国际电子商务信息化的发展。

关 键 词:外贸企业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 电子邮件 证据性质证据效力 

分 类 号:D997.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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