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巴塞尔协议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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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荆向阳[1] 

机构地区:[1]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呼和浩特010020

出  处:《内蒙古金融研究》2007年第4期33-33,共1页

摘  要:(一)提高资本充足率。同其他任何企业一样,银行资本金的补充主要依靠两条渠道:一是自身积累,包括银行利润留存和计提一般准备金;二是外部融资,包括注资、发行股票、引进战略投资者与发行长期次级债等方式。从短期来看,首先发行股票上市融资可直接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另外,在细算成本的基础上适当放债也可提高资本充足率,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可向中央银行申请发行长期金融债券来增加资本金,此外,还可考虑向海外资本市场发行次级债券来补充次级资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从长远看,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不应单独采取一种方式来补充资本金,各种方式各有利弊,这就有赖于我国商业银行通过综合化改革,解决单一的国有产权制度与财政注资能力不足、金融管制与盈利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

关 键 词:新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法》 资本充足率 海外资本市场 银行资本金 国有商业银行 国有产权制度 次级债券 

分 类 号:F831[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8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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