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转移、股权分置改革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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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新生[1] 王斐斐[1] 罗艳梅[1] 孙婧[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天津300071

出  处:《当代财经》2008年第8期120-124,共5页Contemporary Finance and Economics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771048;70532001);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06JA630030);南开大学"985"项目

摘  要:本文以中国沪深两市2004-2006年发生的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事件为研究对象,以股权分置改革(股改)为背景,研究这些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状况。控制权转移公司和未转移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存在显著差异,控制权转移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不稳定;股权分置改革促进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契约理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有较好的解释,制度设计是提高公司透明度的重要影响因素;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上不高,需要加强投资者保护。

关 键 词:控制权转移 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 股权分置 

分 类 号:F234.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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