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和犯罪数额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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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洪江[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16期54-5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国有企业改制前是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是领导小组成员,改制后是国家控股企业的管理者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持有个人股份,鉴于行为人具有双重身份,涉嫌职务犯罪的,其主体身份仍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企业改制后,在既有国有股份又有个人股份的混合制公司里,鉴于公司财产系法人财产而非股东财产,在计算行为人犯罪数额时应全额计算。

关 键 词:企业改制过程 职务犯罪 主体身份 数额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控股企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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