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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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翠华[1]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16期99-103,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警告函可以用作认定销售商具有主观过错、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销售商销售侵权产品,不论能否提供合法来源,均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销售商能提供合法来源,但在收到警告函后、具有主观过错情形下销售侵权产品,销售商除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销售商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关 键 词:侵权民事责任 销售商 侵权产品 过错推定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 主观过错 停止销售 赔偿损失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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