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应指履行出资人经营职责的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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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骏 

出  处:《法学》2008年第6期89-92,共4页Law Science

摘  要:为构建一种能够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并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概念应运而生。1993年《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法第二章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中,从第64条至第71条均提到“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关 键 词: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经营主体 出资人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职责 国有资产 出资者职能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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