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房管局推行夫妻共有房产登记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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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丽娜 

机构地区:[1]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出  处:《浙江房地产》2008年第4期34-35,共2页Zhejiang Real Estate

摘  要:夫妻共有房产登记一直是困扰房屋登记机构的一个难题。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任意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在处分时要求夫妻双方到登记机构签署书面同意文件,是谁登记谁处分?还是根据婚姻状况证明强制要求登记为夫妻共有?各地的理解不同,操作也不一。对此,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胆创新,从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夫妻共有产权登记新模式,简化登记手续,充分体现物权自治、公权不干预私权的依法行政要求。

关 键 词:夫妻双方 房产登记 舟山市 房管局 婚姻存续期间 房地产管理局 登记机构 婚姻状况 

分 类 号:F293.3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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