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电视转播权法律属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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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怡婷[1] 罗金云[2]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体育学院 [2]西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7期61-62,共2页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奥运会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是奥运会主办方对于比赛进行电视报道的许可及由此带来的价值所拥有的权利,属于权利型体育无形财产权中的行为权利。体育竞赛转播权作为一种"形象公开权",不能将其归入知识产权中。它具有"形象公开权"的基本特征。

关 键 词:体育赛事 电视转播权 形象公开权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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