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赵芸霄[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41-46,共6页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摘 要:建国以来,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建立与行政法规相配套的行政伦理法律制度,通过四个阶段在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上位层次法律方面,宪法规定不够;中间层次法律规范方面,法律化明显不足;下位层次法律规范方面,配套法律缺乏等不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道德立法未能取得广泛共识,对公务员的伦理定位失真,公务员制度尚未成熟,执政权、行政权的强悍等方面。为了加快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促进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和谐化、制度化发展,从转变观念,强调必要性;制定法典,确立最高保障;完善配套,建立法律体系;理顺关系,寻求多方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的建议。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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