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受理法院机制在涉港案件管辖权冲突中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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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淑钿[1]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出  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106-109,共4页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内地与香港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07YG04)

摘  要:先受理法院机制是当前司法实践运用于解决涉港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方法。《民事诉讼法》的灵活规定解决该机制适用的合法性。国际立法、两地现实需要以及先受理法院机制的优点使其用于解决管辖权冲突具有可行性。但适用该机制解决涉港案件管辖权冲突仍需要明确其定位、适用条件、适用结果,与不方便法院和其他管辖权制度之间的关系等争议问题。

关 键 词:先受理法院 涉港案件 管辖权冲突管辖权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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