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理论与行政诉讼原告中心地位的确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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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新华[1] 

机构地区:[1]常熟理工学院社会科学部,江苏常熟215500

出  处:《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48-53,共6页Journal of 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当代行政法治理论已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它为确立行政诉讼原告的中心地位提供了理论根据。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不同特点决定了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必须坚持原告的中心地位;平衡论要求确立原告的中心地位,以使公民权既对抗行政权,又抗衡审判权;我国行政法治现代化的良性发展为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目标,包括确立原告的中心地位。

关 键 词:行政法治理论 行政诉讼原告 权力 权利 法治现代化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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