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在土地用途改变过程中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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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伟伟 

出  处:《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17期75-76,共2页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关 键 词: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城市规划区 设计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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